反傾銷是指對外國商品在本國市場上傾銷造成的損害所采取的救濟措施。傾銷是指一國(地區)的生產商或出口商以低于正常價值的價格(國內市場銷售價格、結構價格或第三國出口價格)將其商品銷售到另一國(地區)市場的行為。
反傾銷的措施
反傾銷措施包括臨時反傾銷措施(臨時稅、現金保證金、保函等)、反傾銷稅和價格承諾。
反傾銷稅是進口國家對在本國實行傾銷的進口商品所征收的一種進口附加稅。對進口經營者征收反傾銷稅后,會增加進口此類商品的成本,然后轉向進口其他國家或購買國內產品等價格較高的產品,從而減少對國內產品的影響,從而維護國內產業的利益,抵御惡性競爭。反傾銷稅的金額不應超過傾銷幅度,并且僅限于實現反傾銷行動。

價格承諾是指被控傾銷產品的生產商和出口商與進口方主管機構達成協議,由出口商提高價格以消除產業損害的一種自愿承諾。價格承諾換取的是進口方對案件調查的相應中止或終止,而不采取臨時反傾銷措施或征收反傾銷稅。價格承諾協議是對承諾者的出口價格進行限制,并通過定期核查等手段對其進行監督。
實施反傾銷的條件
按照世貿組織《反傾銷協定》規定,成員方采取反傾銷措施需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確定某一進口產品存在傾銷,即一國(地區)產品以低于其正常價值的價格進入另一國(地區)市場;
2、由此對該進口國(地區)內已建立的相關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者產生實質損害的威脅,或者對國內正在建立的相關產業造成實質阻礙;
3、傾銷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反傾銷措施以征收反傾銷稅、價格承諾等形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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