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銀行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 L/G)
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向受益人開出的擔保申請人正常履行合同義務的書面證明。它是銀行有條件承擔一定經濟責任的契約文件。當申請人未能履行其所承諾的義務時,銀行負有向受益人賠償經濟損失的責任。由于銀行信用代替或補充商業信用,保函的信用性更好,靈活性更強,因此被廣泛地應用于國際結算的眾多領域中,諸如貿易支付、工程承包、租金支付、資金借貸等等。
銀行保函包括:履約保函、投標保函、預付款保函、維修保函等。
常見的履約保函是:應申請人的請求,向受益人所作出的一種履約保證承諾。若履約責任人日后未按照合約辦事,銀行將向受益人支付一筆不超過擔保金額的貨款。該款項通常相當于總合同金額的5%–10%
(一)銀行保函的作用:
保函作為第三者的信用憑證,其出具的目的是為了使受益者能夠得到一種保證,以消除他對申請人是否具有履行某種合同義務的能力或決心的懷疑,從而促使交易順利進行,保證貨款和貨物的正常交換,這是保函的基本功能之一。除此之外,保函還通常用來保證合約的正常履行、預付款項的歸還、貸款及利息的償還、合同標的物的質量完好被扣財務的保釋等等。

保函從其本質上來說具有兩大基本作用:
1、保證合同價款的支付;
2、發生合同違約時,對受害方進行補償并對違約責任人進行懲罰。
銀行保函的當事人
1、申請人(Applicant)或稱委托人(Principal)
2、受益人(Beneficiary)
3、擔保行(Guarantor Bank)
4、通知行(Advising Bank)或轉遞行(Transmitting Bank)
5、轉開行(Reissuing Bank)
6、反擔保行(Counter Guarantor Bank)
7、保兌行(Confirming Bank)
銀行保函的基本內容
1、保函當事人(受益人、申請人、擔保行、通知行或轉開行)的完整名稱和詳細地址。
2、保函的性質。即保函的種類。
3、合同的主要內容。
4、保函的編號和開立日期。
5、保函金額。
6、保函的有效期限和終止到期日。
7、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8、索償條件。
(二)銀行保函的開立,主要規定有:
1、保函應以書面形式開立
2、保函應該規定的主要事項包括:主債務人(即保函申請人)、受益人、保證人、開立保函所依據的基礎交易、最高保證金額和付款所用貨幣的幣種、保函失效日期或決定保函失效的具體事件、要求付款的條件以及保函金額遞減條款。
3、保函一經開立,除非另有規定,否則即為不可撤銷的文件。
4、保證人是否開立保函應由其自由決定,但是,當保證人收到開立保函的委托后,認為如按該委托開立保函,保證人將會受到保函開立國有關法律或法規的制約,從而將不能履行保函的責任時,保證人可以拒絕為申請人開立保函,但他應該立即以電訊方式通知委托人。
(三)銀行保函的目的:
保函不同于保險,它的最終目的不是“索賠”,而是為了“不索賠”,是為了防止合同雙方不按合同規定的義務和責任履約的一種保證手段。
二、外貿中常用銀行保函的種類
1、合同采購安裝預付款保函
2、產品質量擔保
供貨期限擔保
(一)擔保公司與銀行:
保函一般由銀行出具,但是隨著金融業的發展,有些資質好的擔保公司也能出具保函。企業需要開具保函時,一般需要有質押物或者保證金在銀行進行擔保,銀行經過審批,才會開具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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