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海運中的 THC 費用是碼頭操作費(Terminal Handling Charge)的縮寫,是碼頭對集裝箱進行裝卸、堆存、搬運、過磅等操作所收取的費用,涵蓋集裝箱從碼頭堆場到船邊的全流程操作成本,是國際海運中不可或缺的剛性雜費。其承擔方主要由貿易條款決定,同時也可通過買賣雙方協商調整。接下來,百運網將為您詳細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THC 費用的核心構成
THC 并非單一費用,而是碼頭操作相關成本的綜合項,主要包含:
集裝箱裝卸費:使用起重機、叉車等設備將集裝箱裝船 / 卸船的費用,含裝卸工人人工費;
碼頭過磅費:對集裝箱稱重驗證的費用,符合 SOLAS 公約的重量申報要求;
設備使用費:拖頭、底盤車、綁扎工具等碼頭設備的租賃費用;
短期堆存費:集裝箱在碼頭指定免費期內的堆存管理費用;
其他操作費:集裝箱平移、綁扎加固、信息錄入等雜項操作成本。
收費標準按集裝箱規格劃分,如 20GP、40GP/40HQ 分別定價,不同港口的費用金額差異較大,例如中國上海港 20GP 的 THC 約 400-600 元人民幣,歐美港口則多以美元計價。
二、THC 費用的承擔方劃分
THC 分為起運港 THC(OTHC)和目的港 THC(DTHC),承擔方隨貿易條款不同而變化,且有行業慣例可循:
起運港 THC(OTHC)
FOB 條款:按中國出口慣例,由賣方(發貨人)承擔,即使買方負責訂艙,船公司也會向起運港的發貨人收取此項費用;
CIF/CFR 條款:由賣方承擔,因賣方需負責起運港到目的港的運輸安排,起運港本地費用包含在其成本中;
EXW/FCA 條款:通常由買方承擔,買方需負責貨物從賣方倉庫到起運港的全程操作及費用。
目的港 THC(DTHC)
無論 FOB 還是 CIF 條款,默認由買方(收貨人)承擔,這是目的港的本地操作費,不屬于海運費范疇。僅在 DDP/DDU 等 “門到門” 條款下,可由賣方統一支付,或買賣雙方在合同中另行約定承擔方。
此外,中國華南港口(深圳、廣州等)會以 **ORC(原產地收貨費)** 替代起運港 THC,收費標準為 20GP141 美元、40GP269 美元,承擔方與 THC 一致,且 ORC 和 THC 不會重復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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