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海運提單主要分為按貨物是否已裝船、按收貨人抬頭、按運輸方式三大類,不同類型對應不同使用場景,其核心作用是證明運輸合同、物權歸屬和貨物收據。
一、按貨物是否已裝船劃分(2 種)
已裝船提單(Shipped B/L/ On Board B/L)
定義:貨物已實際裝上指定船舶后,由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簽發的提單,提單上會注明船名、裝船日期。
適用場景:國際貿易中最常用,尤其信用證結算時,銀行通常只接受已裝船提單,能確保貨物已真實出運。
收貨待運提單(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定義:承運人收到貨物并暫存于碼頭或倉庫,但尚未裝船時簽發的提單,提單上無船名和裝船日期。
適用場景:貨物先入庫等待配船時使用,后續貨物裝船后,可憑此提單換取已裝船提單;不適合信用證結算,因無法證明貨物已裝船。
二、按收貨人抬頭劃分(3 種)
記名提單(Straight B/L)
定義:提單 “收貨人” 欄明確填寫特定收貨人名稱,只能由該指定收貨人提貨,不可轉讓。
適用場景:用于個人物品運輸、寄售貨物或收貨人明確且無需轉讓的情況,如母公司發貨給子公司。
注意點:一旦簽發,不能通過背書轉讓給他人,安全性高但靈活性低。
指示提單(Order B/L)
定義:提單 “收貨人” 欄填寫 “憑指示”(To Order)或 “憑 XX 指示”(To Order of XX),需通過背書(簽字或蓋章)才能轉讓。
適用場景:國際貿易中最廣泛使用,尤其托收或信用證結算,方便貨主在貨物運輸途中轉讓物權(如轉賣給第三方)。
常見類型:包括 “憑發貨人指示”(To Order of Shipper)和 “憑銀行指示”(To Order of Bank),前者由發貨人背書轉讓,后者由銀行背書。
不記名提單(Bearer B/L)
定義:提單 “收貨人” 欄不填寫具體名稱,或注明 “憑持票人”(To Bearer),誰持有提單即可提貨,無需背書。
適用場景:極少用于正規國際貿易,多適用于短途、低價值貨物運輸,因風險高(提單丟失或被盜可能導致貨物被冒領)。
三、按運輸方式劃分(2 種)
直達提單(Direct B/L)
定義:貨物從起運港直接運往目的港,中途不經過任何中轉港,由承運人簽發的提單。
適用場景:起運港和目的港之間有直達航線時使用,能縮短運輸時間,減少中轉環節的貨損風險。
轉船提單(Transshipment B/L)
定義:貨物需在中途某一港口(中轉港)更換船舶才能到達目的港,承運人簽發的包含全程運輸的提單。
適用場景:起運港和目的港之間無直達航線時使用,提單上會注明中轉港名稱;需提前確認收貨人是否接受轉船提單(部分買方可能因時效要求拒絕)。
四、海運提單的核心作用(3 點)
貨物收據:證明承運人已收到提單上所列的貨物,且貨物的數量、規格與提單描述一致(收貨時需核對,若有破損或短缺需在提單上批注)。
運輸合同證明:是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運輸合同的書面體現,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如運輸路線、運費、貨損賠償責任等)。
物權憑證:這是提單最關鍵的作用,持有提單即擁有貨物的所有權,可通過背書轉讓提單來轉移貨物所有權(如貿易中憑提單收款、轉讓貨物),提貨時必須出示正本提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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