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電貨物(含鋰電池、內置電池、外接電池類產品)因存在電氣安全隱患,是國際空運中的高監管品類,其運輸合規性直接決定貨物能否順利裝機、清關,其中單證齊全與包裝達標是兩大核心前提,以下為具體實操指南。
一、帶電貨物國際空運必備單證
不同類型的帶電貨物對應不同的單證要求,核心是證明貨物的安全性與合規性,避免因單證缺失觸發扣貨或禁運。
MSDS/TDS 報告
這是帶電貨物空運的基礎憑證,全稱為《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需包含電池的化學成分、危險特性、運輸注意事項、應急處理措施等信息。報告需由具備資質的機構出具,且內容需符合國際運輸標準(如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 規章范本》),無論是內置電池的手機、筆記本,還是外接電池的充電寶,均需提供此報告,且報告有效期需覆蓋運輸周期。

UN38.3 測試報告
針對鋰電池(含鋰離子、鋰金屬電池)的專項檢測報告,需通過 UN38.3 標準測試,證明電池在高低溫、振動、沖擊、短路等極端條件下無安全風險。該報告是鋰電池貨物可空運的核心依據,若貨物為純電池(如充電寶、電池組),UN38.3 報告為必備單證;內置電池產品可根據航司要求補充此報告,提升通關效率。
航空運輸鑒定書
由民航局認可的鑒定機構出具,明確貨物的運輸危險性分類(如是否屬于危險品、危險品等級),以及對應的運輸限制條件。例如,額定能量≤100Wh 的鋰電池設備可作為普通貨物空運,而>100Wh 且≤160Wh 的需經航司批準,>160Wh 的純電池則嚴禁空運。鑒定書需標注貨物的 UN 編號(如鋰離子電池為 UN3480,鋰金屬電池為 UN3090),且需與貨物實際信息一致。
常規報關清關單證
除上述專項單證外,還需準備基礎報關資料,包括報關單、商業發票、裝箱單、購銷合同,若為品牌貨物需補充品牌授權書,出口至特定國家的還需適配當地清關要求(如歐盟 CE 認證、美國 FCC 認證、日本 PSE 認證等),確保清關環節無合規漏洞。
貨物運輸條件鑒別書(可選但建議提供)
針對復合型帶電貨物(如帶電池的醫療器械、工業設備),可額外提供此鑒別書,進一步明確貨物的運輸屬性,減少航司與海關的查驗爭議。
二、帶電貨物國際空運包裝核心要求
包裝的核心目標是隔絕電池安全隱患、防止運輸中出現短路、擠壓、滲漏,不同類型帶電貨物的包裝標準有明確區分。
通用包裝基礎要求
包裝需堅固耐摔,具備抗擠壓、防碰撞能力,優先選用硬紙箱或木箱,避免使用易破損的軟包裝,且包裝內部需填充緩沖材料(如泡沫、氣泡膜),固定貨物與電池,防止運輸中移位、晃動。
電池需獨立絕緣處理,無論是內置還是外接電池,均需做好防短路措施:如用絕緣膠帶包裹電池正負極、將電池單獨裝袋密封,外接電池需與設備分開放置(若為套裝需固定牢固),杜絕因正負極接觸引發短路。
包裝外需貼清晰標識,包括收發貨人信息、貨運嘜頭,以及對應的危險品標簽(如鋰電池專用標簽、UN 編號標簽),標簽需粘貼牢固、無破損,便于航司與海關識別。
內置電池產品包裝要求
貨物需處于 “非工作狀態”,即設備需關機(而非休眠),且電池需內置在設備中,不可拆卸,同時確保設備開關無誤觸可能(可加裝保護套或固定開關)。
單箱貨物重量與數量需符合航司限制,常規情況下,內置電池設備可按普通貨物批量裝箱,但需在箱外標注 “含鋰電池” 字樣,且每箱總重量不超過航司規定上限(多為 30kg-50kg,具體以航司要求為準)。
外接電池 / 純電池產品包裝要求
純電池(無設備)需嚴格按危險品包裝標準執行,每塊電池需獨立包裝,且需使用防靜電阻燃包裝材料,單箱內電池數量不超過規定限額(如鋰離子電池單箱不超過 10 塊),同時箱內需加裝防沖擊隔層,防止電池碰撞損壞。
外接電池需與設備分開包裝,且電池需做好絕緣防護,套裝貨物需在包裝內用隔板隔離電池與設備,避免運輸中摩擦接觸,同時在外包裝注明 “電池與設備分開包裝”。
特殊場景包裝補充要求
大功率電池(如無人機電池、電動車電池)需額外加固包裝,可采用定制木箱,內置防震支架,且需單獨申報,不可與其他貨物混裝。
批量帶電貨物需按 “隔艙分裝” 原則,每艙貨物數量不超過航司核定額度,且艙內需預留安全空隙,防止貨物堆積引發熱量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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