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國家對跨境貨物包裝的環保要求差異顯著,主要圍繞有害物質限制、可回收與再生材料使用、包裝減量化及生產者責任延伸等維度制定規則,且歐盟、美國、日本、德國、韓國等國家和地區的要求尤為具體和嚴格。
歐盟在 2025 年 2 月生效的《包裝和包裝廢棄物法規》中,構建了全生命周期的環保管控體系。在有害物質方面,明確鉛、鎘、汞和六價鉻的濃度總和不得超過 100mg/kg,2026 年 8 月起食品接觸包裝中 PFAS 濃度需符合特定限值,否則禁止上市。可回收性上,要求所有包裝需滿足可單獨收集、分類和大規模回收的條件,2030 年起不符合可回收性能等級的包裝將被限制投放,2038 年則要求包裝至少達到 B 級可回收等級。塑料包裝還被要求逐步提升再生含量,如 2030 年 PET 材質的接觸敏感包裝再生含量需達 30%,2040 年升至 50%。此外,2030 年起包裝設計需將重量和體積減至最低必要限度,禁止僅為增加產品表觀體積的過度包裝。

美國目前雖無全國統一的包裝環保聯邦法規,但截至 2025 年已有馬里蘭、華盛頓、明尼蘇達等七個州出臺了包裝生產者責任延伸(EPR)相關法律。以華盛頓州為例,要求塑料飲料容器、垃圾袋等產品使用最低比例的消費后再生材料,且包裝和紙制品生產商需加入生產者責任組織,承擔全州回收服務的改進責任;馬里蘭州則規定,2025 年 6 月起包裝材料生產商需提交責任計劃,未獲批計劃者不得在該州銷售、進口相關產品。加州也在推進永久性的包裝環保法規,對包裝的再生含量和回收體系建設提出了具體時間表。
日本自 2025 年 6 月 1 日起,對合成食品容器和包裝實施 “正面清單” 制度。該制度明確了允許用于食品包裝的合成材料種類,所有進口到日本的食品包裝及相關產品,需符合清單中規定的材料標準,且 2020 年 6 月前進口過的同類型產品可豁免過渡期要求,而新進口產品必須嚴格遵循清單規范。日本消費者廳負責管理這份清單,并持續更新新增合規材料,出口商需準備好包裝材料的規格證明,以向日本進口商展示合規性。
德國作為歐盟成員國,除遵循歐盟統一法規外,還通過細化本國法律強化包裝環保要求。早在 1991 年就實施《包裝條例》,確立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要求企業為商品外包裝的回收處理負責,并成立了專門的 “綠點” 公司處理包裝廢棄物。2019 年實施的新《包裝法》進一步設立中央包裝登記處,規定企業必須注冊并申報包裝物的質量和材料信息,未注冊者將面臨最高 20 萬歐元罰款和銷售禁令,2025 年 7 月起,亞馬遜等平臺上的在線商鋪還需單獨完成運輸包裝許可登記。同時,德國快遞企業廣泛使用可重復使用的信封、包裝袋,并搭配易揭式標簽和二次使用黏合條,減少一次性包裝的消耗。
韓國則重點推廣循環包裝的使用,政府通過招標扶持可重復使用包裝材料的研發與應用,環境部對難以降解的高吸水性樹脂冰袋生產商征收垃圾處理費,同時在生活區設立專門回收設施,對回收冰袋的民眾給予獎勵。企業也積極研發環保替代產品,如推出生物降解樹脂外包裝、內部充水的可反復使用冰袋。此外,韓國水原市試點商超與配送中心合作的循環包裝模式,消費者收到貨物后將包裝放回家門口即可被回收清洗再利用,該模式每年可減少約 13 萬個一次性快遞箱和 66 噸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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